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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武器

放射性武器

   利用除核爆炸以外的手段散布放射性物质,以其衰变所产生的核辐射作为杀伤因素的武器,又称放射性战剂。可将放射性物质做成炸弹、炮弹或爆破装置,通过炸药爆炸等手段散布,沾染地面、水域、空气及军事技术装备等,还可和化学武器或生物武器结合使用。放射性武器对人的杀伤作用主要是通过放射性元素衰变时放出的α、β、和γ射线对人体组织造成急性电离损伤。人员受到大剂量或高剂量放射性照射,以及吸收放射性物质造成内照射,均可引起放射病,或对皮肤、眼睛等造成局部损伤,立即或在较短时间内使人员失去战斗能力;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照射还可带来不良遗传后果。此外,还可使对射线敏感的材料(如照相材料)与设备(如雷达的荧光器)失效。放射性武器的杀伤效应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放射性物质的种类、用量及散布情况。1948年,联全国常规军备委员会通过决议,把放射性武器列入大规模毁灭性武器。1969年,联合国大会讨论了控制和防止使用放射性武器的问题。1980年3月,日内瓦裁军谈判委员会(1984年改名为裁军谈判会议)成立了禁止放射性武器条约的特设工作小组(1984年改名为特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