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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武器杀伤破坏效应

核武器杀伤破坏效应

   核武器爆炸对人员和物体造成的杀伤破坏作用及效果,又称毁伤效应。造成杀伤破坏的主要因素有:冲击波、光辐射、早期核辐射、放射性沾染和核电磁脉冲。冲击波、光辐射和早期核辐射对目标的破坏作用,主要发生在核爆炸后1分钟以内,属于即时的杀伤破坏。前四种杀伤破坏因素,不仅能杀伤有生力量,同时还能破坏武器装备、技术兵器和作战物质、摧毁工事、建筑物及其它目标,核电磁脉冲会造成电子系统或电器设备的损坏或干扰。除上述五种效应外,空中爆炸形成电离层的附加电离区,对短波通信和雷达工作也会产生严重影响。研究核武器效应,一方面可以改进核武器,增大破坏作用,另一方面可研究防核武器毁伤的方法。大气层核爆炸各杀伤破坏因素所占的能量比例主要取决于核武器的性质和爆炸高度。对空中爆炸的纯裂变原子弹,冲击波约占爆炸总能量的50%;光辐射约占35%;早期核辐射约占5%;放射性沾染约占10%。氢弹空中爆炸时,冲击波和光辐射的总份额增加,约占90%,而放射性沾染的份额则减少。增减份额随聚变-裂变比的不同而异。对特殊性能的核武器,通过设计增强了某种杀伤破坏因素,该因素所占的能量份额就大大增加。核武器的杀伤破坏半径(或面积)取决于核武器的威力、性能、爆炸方式、爆区的环境及防护(或加固)情况。各种核武器的杀伤破坏半径都随威力的增大而增大。核武器的爆炸方式不同,杀伤破坏效应差别很大。气象条件对大切层核爆炸的杀伤破坏效应也有较大的影响。可根据作战任务、目标的杀伤破坏参数值和不同高度核爆炸各杀伤破坏参数的分 布规律等确定最佳核爆炸高度,使对目标的杀伤破坏半径最大。核爆炸对武器装备、人员的杀伤破坏按修复和治愈的难易及对性能的影响,划分为极重度、重度、中度和轻度杀伤破坏等级,各杀伤破坏等级均有具体标准。例如,中度杀伤通常指受伤人员会丧失战斗力,但有可能治愈;中等破坏是指受损物体基本上不能使用,需大修方能复原。当给定爆炸威力和比高时,根据目标的杀伤破坏参数值可以确定某种因素的杀伤破坏半径。地面目标受到两种以上毁伤因素综合作用引器的杀伤破坏,称为综合杀伤破坏效应。几种毁伤因素综合作用时,以杀伤破坏范围最大的那种因素的作用半径为综合杀伤破坏半径。目标受到综合作用的杀伤破坏程度必须考虑几种因素的综合,如人员受一种因素作用造成的损伤称为单一伤,受综合作用造成的损伤称为复合伤。
核武器虽能造成严重的杀伤破坏作用,但认识其特点和规律后,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就可以减轻各种杀伤破坏因素对人员和物体造成的杀伤破坏程度。例如,利用地下工事、民防工事以及地形地物等,对核武器杀伤破坏效应都可以起到较好的防护效果;也可以采用抗核加固等措施,来防护减少核辐射和核电磁脉冲等对电子元器件或电子系统破坏。